今年以来,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行动更加自觉,有力地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安全和谐的发展环境。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择优整理形成《2023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认真学习借鉴,不断提高法治意识。
附件:《2023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连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2023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8日清远市委专项督导组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外包作业中,两名工人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从事焊接工作。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清连)应急现记〔2022〕执法-80 号,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清连)应急责改〔2022〕执法-32号。企业主要负责人余某及现场作业人员赵某(机修工)的问话笔录,证实该企业存在:1、该工程不属于外包工程,该焊接作业人员赵某为该公司机修工;2、现场两名人员中,其中一人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热焊接);3、经过对该新材料有限公司机修工赵某的笔录,证实赵某未取的焊接特种作业人员证上岗。该无证焊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
【处理结果】
焊接特种作业人员赵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案件评析】
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工人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从事焊接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禁止上岗。企业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持证上岗属于重大安全隐患,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极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